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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金成、马式开与邹文新、谭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成,马式开,邹文新,谭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5号原告吴金成,城镇居民。原告马式开,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侯欢明,株洲市芦淞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文新,城镇居民。被告谭保良,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成、马式开与被告邹文新、谭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成、马式开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成、马式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吴金成、马式开负担。审 判 长  黄春辉人民陪审员  陈敏方人民陪审员  杨早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梦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