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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某,男。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