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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克市百徽投资公司与辛明安返还原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百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辛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8号申请人:克拉玛依百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新月路6号。被执行人:辛明安,男,汉族,46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某小区。克拉玛依百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辛明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辛明安至今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辛明安在农业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辛明安银行存款63614元至本院,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