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金龙与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龙,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男。被执行人: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全力,该公司董事长。马金龙与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马金龙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停业,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等待下一步对其公司资产的整体处置后才能清偿相应的债务。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00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信谷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海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