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公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金泰支行,闫兴臣,公利,胡纪增,胡纪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金泰支行,住所地:临沂市解放路217号。负责人单开发,行长。被执行人闫兴臣,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公利,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胡纪增,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胡纪伍,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河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闫兴臣、公利、胡纪增、胡纪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闫兴臣、公利、胡纪增、胡纪伍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