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成君、俞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成君,俞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沈国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青,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成君,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俞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成君、俞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广德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