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满成等三十八人与被告湖南省湘北地质工程公司、胡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成,王焕波,李长华,闻礼军,胡志华,毛丕华,鲁方端,鲁方来,毛春华,杨开春,杨开国,杨开成,杨开轩,鲁伯成,胡春初,胡国初,胡枚清,刘庆国,顾东升,伍中华,杨开明,张绍德,杨开胜,伍双生,马智强,李子牛,李建良,陈井华,胡代成,王汝国,马文衡,马先勇,李金武,李弟日,王本友,李保华,王书初,代正全,湖南省湘北地质工程公司,胡跃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杨满成,男原告王焕波,男原告李长华,男原告闻礼军,男原告胡志华,男原告毛丕华,男原告鲁方端,男原告鲁方来,男原告毛春华,男原告杨开春,男原告杨开国,男原告杨开成,男原告杨开轩,男原告鲁伯成,男原告胡春初,男原告胡国初,男原告胡枚清,男原告刘庆国,男原告顾东升,男原告伍中华,男原告杨开明,男原告张绍德,男原告杨开胜,男原告伍双生,男原告马智强,男原告李子牛,男原告李建良,男原告陈井华,男原告胡代成,男原告王汝国,男原告马文衡,男原告马先勇,男原告李金武,男原告李弟日,男原告王本友,男原告李保华,男原告王书初,男原告代正全,男以上原告委托杨满成、王焕波、毛春华为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芳,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湘北地质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景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跃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满成等三十八人与被告湖南省湘北地质工程公司、胡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北地质工程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