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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袁泳梅,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系凤滩水力发电厂职工。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泳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沅法执字第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江陵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文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