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局与黄立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局,黄立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杨昌栈。被申请执行人黄立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卫餐消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苍卫餐消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1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5000元。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苍卫餐消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