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秀莲与被申请人陈世坦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秀莲,陈世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洪秀莲,住晋江市。被申请人陈世坦,住晋江市。2015年4月2日,梁堂成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晋江市世纪大道万达广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受损。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洪秀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