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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