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司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侯某某,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联系方式与地址误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卞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