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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许友、何文雅与康观保、陈桢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许友,何文雅,康观保,陈桢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杨许友。原告:何文雅。被告:康观保。被告:陈桢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许友、何文雅诉被告康观保、陈桢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被告同意赔偿4000元给原告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许友、何文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许友、何文雅负担。审判长  周娟华审判员  黄龙飞审判员  郭天涯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张日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