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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淮北日报社广告服务中心与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日报社广告服务中心,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淮北日报社广告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号。负责人:张红计,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曙光,该单位职工。被告: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41号凯旋百年13-14幢。法定代表人:王昌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淮北日报社广告服务中心(简称淮北报社广告中心)与被告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吉贸易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报社广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吴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吉贸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报社广告中心诉称:2014年5月6日,我中心与恒吉贸易公司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书,合同约定:恒吉贸易公司委托我中心在淮北晨刊A1版刊登恒吉贸易公司制作的柔和种子酒广告,刊登时间为2014年5月9日及5月16日。合同签订后,我中心按照约定在淮北晨刊先后两次为恒吉贸易公司刊登柔和种子酒广告。2014年5月23日,应恒吉贸易公司的要求,我中心开具了2014年5月9日及5月16日的广告费发票各2万元,总计4万元,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至今恒吉贸易公司仍未给付我中心广告费。为维护我中心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吉贸易公司给付我中心广告费4万元。淮北报社广告中心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1、广告业务合同书证明:2014年5月6日,淮北报社广告中心与恒吉贸易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同书》,约定恒吉贸易公司委托淮北报社广告中心在《淮北晨刊》A1版刊登恒吉贸易公司的广告,刊登时间为2014年5月9日、5月16日,恒吉贸易公司应向淮北报社广告中心支付广告发布费4万元。2、淮北晨刊广告版面证明:2014年5月9日、5月16日,淮北报社广告中心在《淮北晨刊》先后两次为恒吉贸易公司刊登了柔和种子酒(柔和型白酒开创者)广告。3、税务发票证明:2014年5月23日,应恒吉贸易公司要求,淮北报社广告中心开具了5月9日、5月16日广告费发票各2万元,共4万元,但是恒吉贸易公司至今没有将该4万元广告费支付给淮北报社广告中心。恒吉贸易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淮北报社广告中心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淮北报社广告中心提供的证据1、2、3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淮北报社广告中心与恒吉贸易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种子酒(恒吉贸易公司)委托乙方(淮北报社广告中心)通过淮北晨刊报纸刊登甲方广告;刊登时间为A1版5月9日、5月16日;广告采用甲方样稿;广告执行单价2万元,发布2次,总价4万元。合同签订后,北报社广告中心在2014年5月9日、5月16日的淮北晨刊A1版两次刊登柔和种子酒(柔和型白酒开创者)广告。淮北报社广告中心于2014年5月23日开具了5月9日广告费2万元的发票、5月16日广告费2万元的发票两张。后淮北报社广告中心向恒吉贸易公司催要广告费无果,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淮北报社广告中心与恒吉贸易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基于广告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淮北报社广告中心已按约定履行了在淮北晨刊A1版为恒吉贸易公司发布广告的义务,恒吉贸易公司拖欠广告费不付,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向淮北报社广告中心支付广告费的违约责任。恒吉贸易公司欠淮北报社广告中心广告费4万元没有给付,故,淮北报社广告中心要求恒吉贸易公司给付广告费4万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淮北日报社广告服务中心广告费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淮北恒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