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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牛立涛与李学超、张利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立涛,李学超,张利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牛立涛。被告李学超。被告张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立涛与被告李学超、张利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立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牛立涛负担。审 判 长  卢丽霞代理审判员  段书娟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娅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