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段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