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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诉保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马定宏与牛祝超、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定宏,牛祝超,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诉保字第00006-2号申请人:马定宏,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牛祝超,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申请人: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含诉保字第00006-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牛祝超已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X**变型拖拉机的查封。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