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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赵松岩诉袁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岩,袁鹏,郝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赵松岩,男性,45岁,1969年11月7日,地址:宁江区繁荣街,被告袁鹏,男性,23岁,1991年2月26日,地址:前郭县育才街,被告郝媛媛,女性,32岁,1982年3月29日,地址:宁江区滨江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赵松岩袁鹏、郝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岩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赵松岩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赵松岩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冯跃忠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