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秋华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华,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曹秋华。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秋���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秋华负担。审判长 郭 生 祥审判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李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