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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秋华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秋华,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曹秋华。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秋���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秋华负担。审判长 郭    生    祥审判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李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