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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与崔树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崔树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显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树明,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树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0元,返还原告138.50元,由原告负担138.5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