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简杰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9号罪犯简杰。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简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简杰在服刑期间,获监狱4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审理查明,罪犯简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4个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9日,罪犯简杰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驻监检察机关列席评审会议情况记载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简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具有已缴纳罚金的情形,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刑十二个月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简杰的剩余刑期不足十二个月,���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