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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93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王某甲之兄),男,生于1983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90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2年,原被告建立自由恋爱关系。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由于脾气性格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打架,无夫妻感情可言。2014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马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仍然对原告施加暴力,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提供章丘市白云湖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由被告抚养孩子,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嫁妆:被褥12床、海信48英寸彩电1台、立式海尔两匹空调1台、相机1个,相机不知道什么牌子,是原告婚前买的,衣服和鞋,具体有多少说不清楚。被告说起借别人钱,被告让我从娘家拿走3万元,要求归还。原告自从回娘家后,孩子所产生的费用15000元,没有证据,由被告承担。被告实施家暴,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没有给我方彩礼。被告所诉外借2300元、生孩子使用透支卡8000元,原告不清楚。被告所诉汽车修理费用1500元,要求被告提交发票。关于羚羊汽车1辆,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原告处。购买时花了15000元,是原告回娘家后,在原告怀孕20周时,原告父母给我购买的,现在价值5000元。原告要求评估车辆价值。原告不要求评估了。这辆车应该属于我,我已经将车卖了。被告马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脾气不和,但是,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暴。原告从怀孕到生产,脾气越来越大。被告考虑原告是因怀孕、生产及年轻不懂事等各方面的原因,一度对原告容忍。原告变本加厉,被告对原告很失望,所以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从孩子移交给被告以后,原告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该500元,没有什么依据。这是原告的一个法律义务。原告现在是没有工作,但是,孩子判给被告后,原告可以出去打工。原告所说嫁妆属实,但是,海信48英寸彩电、立式海尔两匹空调、相机不知道什么牌子,都是被告的财产,都在我处。相机是被告买的。原被告结婚后,买了一个二手羚羊汽车,买时花了2万元,现在在原告家中。汽车现在值2万元。不要求评估车辆价值。原告所诉借款3万元,应提交借条,且被告不清楚此事。孩子产生的费用150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因为孩子是吃母乳。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家暴,不应就此赔偿损失。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8800元、结婚时,给付彩礼21800元、三金8000元。现同意离婚,原告应返还彩礼。结婚后,安装暖气炉,外借2300元,生孩子使用透支卡支付8000元,汽车修理费用支付1500元,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原告提供的章丘市白云湖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2012年,原被告建立自由恋爱关系。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1日,生一女孩马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孩子抚养、婆媳关系等,经常发生矛盾。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个人财产,嫁妆被褥12床,现在被告处,被告认可。原告所诉个人财产即原告的衣服和鞋,具体有多少,说不清楚。被告同意回家清点原告的衣服和鞋,同意都还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诉海信48英寸彩电1台、立式海尔两匹空调1台、相机1个,现在被告处,原告无证据证明为其个人财产。原告所诉从原告娘家拿走3万元,要求归还,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诉自从回娘家后,孩子所产生的费用15000元,没有证据,要求由被告承担,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诉被告实施家暴,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不认可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诉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8800元、结婚时给付彩礼21800元、三金8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所诉安装暖气炉,外借2300元,生孩子使用透支卡支付8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诉汽车修理费用支付1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提交发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二手羚羊汽车1辆,购买时支付2万元,现在在原告处。原告主张,汽车是原告父母给原告购买的,现在价值5000元。原告不要求评估汽车价值。原告主张,这辆车应该属于原告,原告已经将车卖了。被告主张,汽车现在值2万元,不要求评估车辆价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和、孩子抚养、婆媳关系等,经常发生矛盾。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女孩马某乙,原被告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在没有工作,考虑抚养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每300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告嫁妆被褥12床,现在被告处,被告认可,予以认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褥12床,归原告所有。原告所诉个人财产原告的衣服和鞋,具体有多少,原告说不清楚。被告同意回家清点原告的衣服和鞋,都还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上述原告的衣服和鞋,依照上述规定,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衣服和鞋,具体有多少,由于原告说不清楚,原被告同意自行处理,予以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所诉海信48英寸彩电1台、立式海尔两匹空调1台、相机1个,现在被告处,原告无证据证明为其个人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原告所诉借款3万元,被告不认可,要求提交借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原告所诉因抚养孩子产生的费用15000元,没有证据,被告不认可,女孩马某乙,自2014年11月11日出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可从女孩马某乙出生的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由被告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不认可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诉安装暖气炉,外借2300元,生孩子使用透支卡支付8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合并处理。被告所诉汽车修理费用支付1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提交发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原被告结婚后,购买二手羚羊汽车1辆,买时支付2万元,现在在原告处,原告主张,是原告父母给原告购买的,现在价值5000元,原告不要求评估价值,主张车辆应该属于原告,原告并已经将车卖了。被告主张,汽车现在值2万元,不要求评估车辆价值。由于汽车涉及原告的父母,本案为离婚诉讼,不能追加当事人,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合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告所诉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8800元、结婚时给付彩礼21800元、三金8000元,被告所诉彩礼,原告不认可,且不符合上述彩礼的返还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马某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原告王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被告马某甲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分两次给付。四、被告马某甲支付原告王某甲女孩马某乙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五、原告王某甲个人财产:被褥12床,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马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六、原被告共同财产:海信48英寸彩电1台、立式海尔两匹空调1台、相机1个,其中,海信48英寸彩电1台、相机1个,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马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立式海尔两匹空调1台,归被告马某甲所有。七、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马某甲因实施家庭暴力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马某甲要求原告王某甲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75元,被告马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记录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