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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盖金霞与斯琴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金霞,斯琴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盖金霞,女,60岁,汉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斯琴其木格,女,44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西法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斯琴其木格所有的西乌旗农村信用联社的50000.00股金,现因斯琴其木格已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斯琴其木格所有的在西乌旗信用联社的50000.00元股金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