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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林香与李长明、刘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香,李长明,刘晚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董林香,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晟坪,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明,农民。被告刘晚娥,农民,系李长明前妻。委托代理人颜昌洋,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林香与被告李长明、刘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林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晟坪、被告李长明、刘晚娥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昌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林香诉称,被告李长明因开发山庄手头经济紧张向原告董林香借款25000元,同年11月,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催收,被告李长明以种种借口不愿偿还,2014年7-8月期间,被告李长明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年,被告刘晚娥系被告李长明的妻子,有能力和责任偿还该笔借款,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25000元及其利息和承担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李长明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长明借原告人民币25000元。被告李长明口头辩称,欠款属实,等我从戒毒所释放后挣钱还给原告,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该款我用于赌博、吸毒,被告刘晚娥不知情。被告刘晚娥口头辩称,该债务系李天明个人债务,我不知情,且该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应由李天明个人偿还。证人董某庭审中证实,李长明借了这些钱,而且是赌博输掉了。被告刘晚娥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两被告已离婚,该债务系李长明个人债务应由李天明偿还。2、转让协议,证明被告李长明在向原告借款之时已退出山林开发。3、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合伙协议一份,证明高湖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是由李长明、罗术凡、单五华、刘继军合伙开办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被告李长明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要求,予以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刘晚娥提供的证据1真实、合法,该证据2系高湖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签署的把高湖镇义塘村三组、四组的油茶基地生产权、经营管理权、林木所有权转让给湖南恒建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转让协议书,被告李长明作为高湖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书签字。证据3中一份是由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27日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另一份是衡东县高湖镇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股东集资与分红协议。结合证据2和证据3,被告李长明作为高湖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已于将农林开发权转让给湖南恒建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长明在借款前早已退出农林开发,与原告诉状中的借款理由不一致,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长明于2013年3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未约定利率,2013年5月27日被告李长明与刘晚娥离婚,2014年7-8月被告李长明被公安机关收容强制戒毒,之后该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诸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董林香与被告李长明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李长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刘晚娥表示对借款25000元不知情,且借款时被告李长明也未告知,原告董林香也认可是被告李长明向其借款,故可以认定被告李长明向原告借款不是被告李长明、刘晚娥的共同意思表示。原告诉状中所述借款用于农林开发,但被告李长明所属的公司在被告李长明借款前早已把农林开发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被告李长明陈述其借款没有用于农林开发,而是用于个人赌博、吸毒,证人董某庭审中证实该款被被告李长明用于赌博,且被告李长明赌博、具有吸毒史,于2014年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二年,被告刘晚娥没有分享被告李长明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应属于个人债务,而不是被告李长明、刘晚娥的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林香人民币25000元。二、驳回原告董林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长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卫锋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陈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