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程雪按撤诉处理裁定书.1doc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