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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亚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利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8号申请人重庆亚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习水县利达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正洪。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的重庆亚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利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习水县利达煤矿因政策性原因未生产经营,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徐代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