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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光宏与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宏,胡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初字第10137号原告刘光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被告胡建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胡尧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黄岛区,系被告父亲。原告刘光宏诉被告胡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方超、人民陪审员曹彬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宏、被告胡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尧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宏诉称,被告胡建强向原告多次借款,累计65000元。2012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建强辩称,2012年大概过年的时候,被告因赌博向原告借款38000元,之后原告跟被告要钱,将借款金额涨到4万元,2013年端午节被告经原告催要给原告支付了3万元,XX、王波在场,之后王波在被告住处楼下拿走1万元,王波在怡和嘉园分两次拿走2500元、6000元,王波2013年正月十六日从被告处拿走2000元、1000元,一共从被告处拿走52500元。在我方还款时原告拒绝给被告出具收条,也拒绝将欠条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胡建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刘光宏现金65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该借条是其所写,认为是在原告逼迫下所写,但其既未报警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称其因为打牌,多次向原告借钱,其共计借款38000元,但其已累计还款525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了65000元的借条,但未提交相应的支付记录,原告认可其共借款38000元,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借款金额为38000元。关于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认为其已还款52500元,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称已还款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光宏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光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25元,被告承担8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人民陪审员  曹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