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田某,村民。被告丁某甲,、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雷欢,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原告田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某、被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被告丁某甲离异,有一十四岁的女儿。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6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有一子丁某乙,现为学前大班学生,××××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猜忌性强,无端漫骂原告。且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强迫与原告生活,致原告病情恶化,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原告所有(价值4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丁某甲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均不属实,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原告为养育子女多想想,请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丁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女,取名丁某丙,现年15岁。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育有婚生子丁某乙,现年7岁。婚后��人感情尚可,虽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诉状中所述的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被告否认,且原告当庭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现在被告希望家庭能够维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丁某甲婚后共同生活六年,并生育婚生子丁某乙。原告当庭主张夫妻感情确系破裂无充足证据支持,加之被告丁某甲对此予以否认并期望二人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相互珍惜并精心经营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二人应积极设法沟通化解矛盾,且孩子正值未成年,需要原、被告二人的共同关心和呵护才能够使其××快乐地成长,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人民陪审员 李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