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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振清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清,无锡市驰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27号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委托人王鹏雷。申报人无锡市驰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刚。委托代理人:杨超锋。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无锡市驰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承担。审判长 :尤双喜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