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晓明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085号罪犯黄晓明,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嘉盐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扣押的1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1403000元、澳元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辉、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黄晓明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晓明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晓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明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