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一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灿波与谭建武、谭树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灿波,谭建武,谭树炎,惠州市龙门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重字第1号原告:梁灿波,男。委托代理人:苏后华,男。被告:谭建武,男。被告:谭树炎。被告谭树炎委托代理人:郑桂容(谭建武妻子),女被告:惠州市龙门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涛,董事长。原告梁灿波诉被告谭建武、谭树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2)惠龙法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被告谭建武、谭树炎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惠龙法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发回龙门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重新立案后,依法追加惠州市龙门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梁灿波于2015年4月28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灿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梁灿波负担。审判长 林丹卡审判员 罗裔修审判员 林文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