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何满枝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满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22号罪犯何满枝,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文盲,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满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05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何满枝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满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满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满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