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刘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花,刘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1-1号申请人张桂花。被申请人刘洋。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洋驾驶的冀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洋驾驶的冀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