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龙胜沙石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水利局,南召县龙胜沙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南召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召县龙胜沙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大勇,任经理职务。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龙胜沙石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南召县龙胜沙石有限公司已自觉缴纳罚款数额10000元。关于逾期加处罚款部分,因被执行人缴纳困难,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申请人同意延期缴纳。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孝才执行员 任行斗执行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