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20时17分,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妻赵某某沿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98KM+531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姚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及赵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逸。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姚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赵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沧州市科技事务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及监控视频、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姚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夏丽萍审 判 员 龚长华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