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朱小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124号罪犯朱小平,女,汉族,高中文化,1960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作出(2011)徐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朱小平在1984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因故意犯罪受到七次刑罚、一次被劳动教养,犯罪次数多,又系累犯,刑罚体验不深,在本次间隔期内应暂缓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平分别于1984年3月、1990年9月、1995年5月、2000年12月、2003年8月、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三年、二年、一年、七个月,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以来,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平虽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并受到行政奖励;但其在1984年至2011年期间,因犯盗窃罪被七次判处有期徒刑、一次被劳动教养,服刑期满出狱后即在较短的时间内重新犯罪,再犯可能性大。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朱小平暂缓减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罪犯朱小平的犯罪事实、前科劣迹、服刑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减刑社会效果不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