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森发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森发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陈乐强,董事长。被告成都森发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区工业大道西段468号。法定代表人文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森发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森发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大英德创精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东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拉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