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范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范某,男,汉族,1983年7月3日生,平原县。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平原县。原告范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存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名下的存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