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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虎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虎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B304单元。法定代表人唐杰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芳,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庄西路12号13-1幢。法定代表人陈兴,总经理。被告苏州虎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8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远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好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虎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