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晓宏诉穆军颖、穆森、张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宏,穆军颖,穆森,张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13号原告胡晓宏,男,汉族,生于1986年。被告穆军颖,女,汉族,生于1982年。被告穆森,男,汉族,生于1987年。被告张武胜,男,汉族,生于1968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宏诉被告穆军颖、穆森、张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华强人民陪审员 邹会平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