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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8637元,减半收取4318.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