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乙与曹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字第00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法定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曹某甲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