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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乙与曹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字第00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法定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曹某甲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