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厚刚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178号罪犯郑厚刚,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虎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厚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75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4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郑厚刚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郑厚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厚刚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郑厚刚于2014年6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未履行财产刑,但当地政府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郑厚刚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厚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