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冬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96号原告宋冬华,住址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唐华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