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佟卫东与程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卫东,程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540号原告:佟卫东。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明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卫东与被告程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卫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