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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仲某与汤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效阳,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