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仲某与汤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062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效阳,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