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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65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留德,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长期对原告漠不关心且经常酗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小孩、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经常和被告父母吵架,其喝酒是为发泄消极情绪,为了孩子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子郑某某。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一直酗酒,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其酗酒系因原告与其父母经常矛盾所致,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其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今后在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