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470号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河南富华广场A区第四幢。法定代表人:关荣昌,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金波、徐颖雯,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1716室。法定代表人:董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维多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70元减半收取7135元,由原告恩平市星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代理审判员 陈宇帆代理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秋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