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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桂珍与代顶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何桂珍,女,汉族。被告代顶川,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与行政路交叉口。原告何桂珍诉被告代顶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关可欣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孔凡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