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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汪大烈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烈,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汪大烈,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江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谢培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烈与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大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大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50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原告汪大烈负担。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一颖 百度搜索“”